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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章 公司登记

第二十九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十条 申请设立公司,应当提交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公司,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注册资本;

(四)经营范围;

(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 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公司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公司登记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提升公司登记便利化水平。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登记注册的具体办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公司设立登记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备注:

【名词解释】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意味着公司所有股东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承诺应缴纳的资本总额。这一概念在公司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代表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基础,即公司成立时股东承诺投入的资金总额。

【名词解释】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


办理材料

公司设立登记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1.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2、公司章程
  3. 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 5、住所使用证明;
  6.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提交材料;
  7. 7、股东会决定或股东会决议。



【名词解释】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时间、电话:

窗口名称 窗口电话 办理时间 办理地点 交通指引 地图定位
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
0778-3188533、0778-3188860(许可证业务)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高家堡西路1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D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3号窗口
在宜州乘坐8路、9路、10路公交车至新火车站下车,向南面步行100米;或乘坐19路公交车至龙降小学路口站下车,向西面步行500米。乘火车至宜州站下车,向北面步行200米。


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办理步骤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工作日)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收件与受理
窗口首问责任人作出处理、通过审查并作出决定
窗口首问责任人
1
窗口首问责任人作出处理、通过审查并作出决定
颁证与送达 制证 窗口工作人员 0(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指导告知书)

办理结果查询

公司设立登记办理结果查询



查询电话:0778-3188533、0778-3188860(许可证业务)

现场查询地址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高家堡西路1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D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13号窗口

网上查询网址:http://zwfw.gxzf.gov.cn/gxzwfw/bscx/show.do?webId=112


咨询互动

咨询互动渠道

如果您在办理过程中有问题需要咨询,您可以拨打0778-12345热线电话,或通过“区长信箱”进行留言咨询。

点击进入“区长信箱”↓

http://www.hcyzq.gov.cn/hdjl/qz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