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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河池市宜州区就业服务中心成文日期:2025年04月07日
标  题:河人社发〔2025〕5号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池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河人社发〔2025〕5号发布日期:2025年04月07日

河人社发〔2025〕5号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池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2025-04-07 16:56     来源:河池市宜州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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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人社发〔2025〕5号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池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

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服务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文件精神及我市就业补助资金收支情况,为加强和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鼓励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市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登记失业人员:

1.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2.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3.城市低保家庭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5.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失地人员:土地依法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收后,失去全部承包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二)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

1.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2.成为经营主体投资人、股东(合伙人)或担任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或已办理失业登记但失去联系且本人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以及已办理失业登记但未按规定参加《就业创业证》年度检验的;

4.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招用,但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2次以上的;

5.经查提交认定材料不实的;

6.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8.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等原因终止就业要求的;

9.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二、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范围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二)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一)申报时间:市本级申报补贴时间为缴费当年1月至12月,最迟不超过次年1月份。

(二)申报对象: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并在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灵活就业登记,在市本级按时足额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标准:市本级按300元/月·人给予补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按200元/月·人,基本医疗保险按100元/月·人。各县(区)可根据就业补助资金总量自行确定补贴标准,总体原则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曾从事特殊工种人员退休年龄据实另行计算。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报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取线上线下方式进行申报。市本级申报人员可自愿采取线上线下方式进行申报。

(一)线上申报。申请人可通过登录广西“数智人社”网上服务大厅按要求进行申报。

(二)线下申报。市本级申报人员可到河池市新政务服务大厅人社服务窗口(宜州区庆远镇高家堡西路1号宜州发展大厦1楼)、金城江政务服务大厅(福达冷链二楼)人社服务窗口进行线下申报。

(三)申请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或电子证;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4.电子社保卡。

四、其它事项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度高,政策性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强化管理,严防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广泛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切实保证就业补助资金真正落实到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上。

(二)申请人员应对自己的灵活就业情况进行如实申报,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刻取消享受资格。对违反规定进行审核、支付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原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再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补贴申领申请。如未在规定时间缴费及提交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

(四)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当由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所在地发放。如:张三在河池市本级缴纳社保,灵活就业所在地为罗城县,则其社会保险补贴由河池市本级发放。

(五)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优先扶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因个人缴费年限不足而延迟退休的人员不再享受补贴。

(六)各县(区)可参照本文执行,也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中央、自治区出台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和新政策规定要求适时对通知进行修订完善。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池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4日      

    (此文主动公开)















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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